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5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世明与杨二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明,杨二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474号原告:高世明,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131XX****XX被告:杨二在,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152XX****XX原告高世明与被告杨二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高世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世明因与被告杨二在私下达成协议,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二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世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高世明负担。审判员 乔 宏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德格吉日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