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保山市分行与蒋兴国、兰志杰、蒋月仙、李帅军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蒋兴国,兰志杰,蒋月仙,李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被执行人蒋兴国,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兰志杰,女,1974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月仙,女,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帅军,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关于邮储银行保山市分行与蒋兴国、兰志杰、蒋月仙、李帅军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5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蒋兴国、兰志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借款本金1320473.36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对被告蒋兴国、兰志杰所有的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正阳南路xxx号瑞隆·双子座xx幢xx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对被告蒋月仙、李帅军所有的位于隆阳区兰城街的房地产,对被告杨生才、赵如珍所有的位于隆阳区板桥镇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蒋兴国、兰志杰、蒋月仙、李帅军未如期将该案履行完毕,权利人邮储银行保山市分行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4124.27元及相应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拍卖被执行人兰志杰所有的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正阳南路xxx号瑞隆·双子座xx幢xx号的房产。2017年1月22日经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产的市场价格总额为人民币443542元,拍卖底价总额为354811元。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依法委托保山市惠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兰志杰位于隆阳区兰城街道正阳南路xxx号瑞隆·双子座xx幢xx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隆阳区字第00xxxx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2013)第04xxx号)。2017年2月28日,杨明翠(公民身份号码:5330xxxxxxxxx323)以人民币443542元(大写:肆拾肆万叁仟伍佰肆拾贰元整)的最高价竞得该该套房产并自愿承担评估费、拍卖费。李帅军于2017年2月16日履行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7年4月5日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0582.27元,本案执行款人民币604124.27元已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保山市分行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蒋兴国已将利息全部结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502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段晓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