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永友、张腊梅、夏修正、张爱华、王静、陆升清、舒煜喜、周萍、张鲜艳、王在海、刘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9957-2。负责人刘喜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向英军,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煜喜,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周萍,女,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陆升青,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永友,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张腊梅,女,1982年12月25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夏修正,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王在海,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张鲜艳,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刘志刚,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与被执行人周永友、张腊梅、夏修正、张爱华、王静、陆升清��舒煜喜、周萍、张鲜艳、王在海、刘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溆民二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静、陆升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借款本金及利息29597.8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止),以后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至偿清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84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