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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林与马为林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马为林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第1166号原告:杨林,女,1998年4月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为林,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杨林与被告马为林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杨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林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