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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金鑫与孙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鑫,孙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597号申请执行人:朱金鑫,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守峰,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朱金鑫与被执行人孙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4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无银行存款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1448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