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岳阳市君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杰,岳阳市君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杰,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湘F×××××号车辆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君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林角佬交通大楼*楼。法定代表人徐德志,所长。委托代理人周伟,岳阳市君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李俊杰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611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俊杰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卫、被上诉人岳阳市君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徐德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611行初1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细元代理审判员 张 兰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綦 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