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行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炜智与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劲松税务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炜智,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劲松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6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炜智,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保根,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劲松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40号4层。负责人李红,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女,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法定代表人张翅,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炜智因不予受理退税申请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行初2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黄炜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炜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炜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代理审判员 冯秋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原书 记 员 张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