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卢红梅与张业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红梅,张业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440号原告:卢红梅,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春,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业华,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瑞,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梅诉被告张业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红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红梅负担。审判员 刘庆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