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岘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岘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4号被执行人:姚岘蔚。本院在执行姚岘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刑终67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