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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岘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岘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4号被执行人:姚岘蔚。本院在执行姚岘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刑终67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