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沙苦尔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苦尔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苦尔克,曾用名沙苦弟弟,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租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2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苦尔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苦尔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沙苦尔克在本市西湖区徐西巷2号2楼202室楼下,见该室窗户未关,便爬窗入内,盗得钱包一个,内有银行卡等物。2.同年12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沙苦尔克在本市西湖区站前西路87号1栋1单元402室楼下,见该室窗户半开,便顺煤气管道爬窗入内,盗得现金500元。3.同年1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沙苦尔克在本市西湖区丁公路南柴小区1区1栋4单元502户楼下,见该室窗户未关,便爬窗入内,盗得现金2000元、手表两块(价格无法鉴定)等物。同年12月20���18时许,被告人沙苦尔克在本市西湖区天佑路铁路一村的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查获手表两块,后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沙苦尔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徐某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相关材料;被盗物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苦尔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500元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苦尔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沙苦尔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