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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献弟与邱松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献弟,邱松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1109号原告:冯献弟(曾用名冯仙弟),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松娇,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冯献弟与被告邱松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冯献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献弟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献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421元,减半收取计7210.5元,由原告冯献弟负担。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