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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万某某1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刑初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易军湘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长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18时将被害人万某某左眼打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湘乡市人民医院附属医院在湘乡市棋梓镇小罗村10组水府华苑附近施工建设。2016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以该工地在自家附近但工程方未雇请自己的挖机到工地施工为由,来到工地阻止工程方的挖机施工,随即与工地上正在施工的挖机司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群众劝开。待施工挖机司机离开施工现场后,被告人万某某看到挖机司机牌照为湘C7CX**的皮卡车停在被害人万某某家地坪,为发泄情绪,被告人万某某砸坏了该皮卡车右侧反光镜。被害人万某某出来劝阻,被告人万某某骂了万聚良,继而两人对打,被告人万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万某某的左眼睛打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系左眼球挫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瞳孔外伤性扩大、左眼上睑挫裂伤、左鼻翼挫裂伤,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2月5日,被害人万某某与被告人万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万某某经济损失76800元,万某某对被告人万某某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周某某、万某某、万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的证言,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2016]法鉴字第7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对被告人万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易军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彩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