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得超强迫卖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476号罪犯陈得超,胖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嘉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得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2008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08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经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4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1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但因该犯调查评估意见不适合社区矫正,因此,不同意对该犯进行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得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新湖监狱二监区危安犯区队(一般)一百一十九人中第十七名。本次缴纳罚金24000元,罚金刑已履行完毕。其原籍江苏省滨海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根据其家庭情况及其犯罪性质,该犯假释后不具备监管条件,不适合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得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不具备监管条件,不适合社区矫正,不具备假释条件。对检察机关不予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得超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