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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与叶郁珍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叶郁珍,毕光学,李红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住所宜良县。法定代表人:王亚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红,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叶郁珍,女,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毕光学,男,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李红能,男,住宜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红能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5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红能已支付执行款35542.53元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全部执行��毕,申请执行人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秦东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