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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柏小红与何奖、马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小红,何奖,马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570号原告柏小红。委托代理人叶桢、叶宇昆(特别授权),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奖。被告马丽珍,系被告何奖之妻。原告柏小红与被告何奖、马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宇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小红的委托代理人叶桢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奖、马丽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1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10日,被告何奖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率2%。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0万元,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了一份《借条》,承诺于同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被告应当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被告何奖、马丽珍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但被告马丽珍在本院送达诉状时来信息辩称,“当时他们借钱没有跟我说,现在稀里糊涂我还成被告了,要求对方把我被告的名字撤销掉”。原告柏小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二份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应视为被告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10日,被告何奖向原告柏小红借款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同日原告柏小红向被告何奖交付借款15万元。2013年4、5月期间,被告何奖偿还了10万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偿还了5万元。经结算,被告何奖尚欠原告柏小红借款本息计10万元,并向原告柏小红出具了一份《借条》,承诺于同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事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奖欠原告柏小红借款本息10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有被告何奖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0万元之请求正当、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因原告所诉标的属借款利息范围,不应重复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又因被告马丽珍未在借款条据上具名,其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丽珍连带偿还的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奖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柏小红借款本息1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柏小红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何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宇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