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鲍月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鲍月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04年12月2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鲍月娣,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1月13日杭州淳安法院(2014)杭淳汾民初字第00270号判决书,于2017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鲍月娣存款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亦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