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伟明、玉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明,玉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2号申请执行人:林伟明。委托代理人:林京明,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惠霞,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玉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伟明与被执行人玉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邕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