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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修武县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杨青,陶雯静,王建军,杨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韩大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崔辉,男,该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修武县度假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青,女。被执行人陶雯静,女。被执行人王建军,男。被执行人杨立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