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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沈雳舟、沈锡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沈雳舟,沈锡海,阙洪燕,兴化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负责人李凤嘉,行长。被执行人:沈雳舟。被执行人:沈锡海。被执行人:阙洪燕。被执行人:兴化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召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雳舟、沈锡海、阙洪燕、兴化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