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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4209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金广君,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方某某诉被告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计453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