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楷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楷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270号原告: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首占镇首占村新明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优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愷、薛翠铃,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楷强,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楷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