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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金苓与李永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金苓,李永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860号原告安金苓,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李永冠,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安金苓诉被告李永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金苓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金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金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安金苓承担。审判员 葛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化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