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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安徽乐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乐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乐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5幢410室。法定代表人:周绍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磊,男。本院在执行安徽乐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磊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且认同本院查询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臧广明审 判 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