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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青叶与被执行人宋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青叶,宋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670号申请执行人任青叶,女,汉族,1950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宋磊磊,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任青叶与被执行人宋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518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青叶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宋磊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90号院10号楼东5单元5层93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宋磊磊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世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