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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438赵素平与王凤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平,王凤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438号原告赵素平,女,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代理人鲁洁,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娣,女,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平与被告王凤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素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平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素平负担。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