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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恢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振文与被执行人王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文,王建新,武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恢652号申请执行人于振文,男,1957年3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李峰,男,1991年12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建新、武李峰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振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17号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