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必成���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必成,李顺平,翁坤官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大楼后B座506号。法定代表人:赵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必成,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平,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审被告:翁坤官,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必成、李顺平、原审被告翁坤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东街路百货大楼后B座506号,故依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雷必成、李顺平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雷必成、李顺平的起诉事由和诉讼���求,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讼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