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达来托娅与阿布日格、帕拉玛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来托娅,阿布日格,帕拉玛道尔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来托娅,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阿布日格,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帕拉玛道尔吉,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来托娅与被执行人阿布日格、帕拉玛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阿布日格、帕拉玛道尔吉给付借款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阿布日格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左民初字第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