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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婉君与晋江万凯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婉君,晋江万凯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525号原告:沈婉君,女,汉族,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晋江市。被告:晋江万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康志强,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婉君与被告晋江万凯酒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