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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更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78号谢军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军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78号罪犯谢军平,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职工。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1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军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1月5日被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至2030年11月12日止。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8年11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谢军平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谢军平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军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军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