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民初7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昆明舒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泺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舒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泺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7101号原告:昆明舒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金江小区旁金领时代小区A2幢23层2303号。法定代表人:杨成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泺冰,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舒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泺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舒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泺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舒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泺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明舒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范文敏人民陪审员 涂 洁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昕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