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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武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武,廖俊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溪畔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408864-4。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詹俊煌,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苏坂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林武,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廖俊芸,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武、廖俊芸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执审字第286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社会抚养费705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武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闽F×××××号汽车,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廖俊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莲庄南路9号(禹洲·城上城)14幢3301室。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闽0802执1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