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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蒙德付与陈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德付,陈德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149号原告蒙德付,男,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陈德虎,男,汉族,1984年6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蒙德付诉被告陈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蒙德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德付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德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蒙德付负担。审判员  李华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