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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936王顺忠与王楼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忠,王楼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936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忠,男,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正先,男,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王顺忠儿子。被执行人王楼兵,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申请执行人王顺忠与被执行人王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王楼兵确认应当返还原告王顺忠借款6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3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二、原告王顺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王楼兵未按约履行,则原告王顺忠有权就到期未履行部分以及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王顺忠与被告王楼兵之间的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王楼兵负担,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王顺忠。原告王顺忠已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回。因金雪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楼兵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350元,执行费为82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楼兵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