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仉大伟与张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仉大伟,张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144号申请执行人:仉大伟,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庆,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仉大伟与被执行人张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黑1124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赵井荣自有的牌号为:黑NG****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查封了案外人赵井荣自有的牌号为:黑NG****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逢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