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朱克孝、林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克孝,林毅,陈朝珍,姚春秀,姚春琴,姚春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克孝,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男,与林毅系兄弟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珍,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春秀,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林,男,与姚春秀系姐弟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春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林,男,与姚春琴系姐弟关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春林,男。上诉人朱克孝、林毅因与被上诉人陈朝珍、姚春秀、姚春琴、姚春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克孝、林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瞿继红审判员 蒙彩虹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清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