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儒鑫与许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儒鑫,许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637号原告:王儒鑫,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许栋山,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王儒鑫诉被告许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亦无异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儒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儒鑫负担。审判员 杨志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应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