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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陕西易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陕西易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瑞芳,汤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丰东,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1**国道北侧。被执行人:陕西易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瑞芳,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新村小区92601室。被执行人:安瑞芳,女,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汤安,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执行山东路泰沥青有限公司与陕西易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瑞芳、汤安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易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瑞芳、汤安银行存款1434569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如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