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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晋梅与杨宏伟、白玉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梅,杨宏伟,白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560号原告:张晋梅,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杨宏伟,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白玉兰,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张晋梅与被告杨宏伟、白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晋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晋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晋梅负担。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