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凤萍、徐末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凤萍,徐末娇,詹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方凤萍,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徐末娇,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詹小金,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1月18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3826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詹小金存款14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少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