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钟作军与高淑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作军,高淑贤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反诉被告):钟作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高淑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杰,潍坊奎文仁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钟作军诉被告(反诉原告)高淑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2015年12月22日,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2017年4月18日,反诉原告高淑贤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17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作军撤诉;准许反诉原告高淑贤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作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反诉原告高淑贤负担。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