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潇泊与王英芳、李小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潇泊,王英芳,李小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5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潇泊,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英芳,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小赞,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苏潇泊与王英芳、李小赞民间借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英芳、李小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英芳、李小赞履行(2016)豫1282民初字2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英芳、李小赞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赞银行帐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