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荣与被告贾敏、王可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荣,贾敏,王可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608号原告:陈学荣,女,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址,吉林省集安市。被告:贾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可胜,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陈学荣诉被告贾敏、王可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学荣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