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新中、张群安等与杨忠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中,张群安,杨忠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73号原告黄新中。原告张群安。被告杨忠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中、张群安与被告杨忠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中、张群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中、张群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新中、张群安负担。审判员 肖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