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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崔志海与葛佩民、江阴市永佳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葛**,江阴市永佳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554号原告崔**,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钰,受崔**特别授权委托,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永佳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季庄路8号。法定代表人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葛**、江阴市永佳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崔**已预交),由崔**负担。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瑜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