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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玉萍与周连波、白玉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萍,周连波,白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萍,女,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周连波,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白玉莲,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周玉萍与周连波、白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玉萍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包苏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晓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