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玉萍与周连波、白玉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萍,周连波,白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萍,女,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周连波,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白玉莲,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周玉萍与周连波、白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玉萍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包苏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晓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