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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伍隆林与贺宗华、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隆林,贺宗华,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伍隆林,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贺宗华(曾用名贺中华),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表人:徐天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宗华、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伍隆林支付欠款14432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186元、公告费600、申请执行费2065元。但被执行人贺宗华、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宗华、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501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