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汪毓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汪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百五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负责人魏新峰,男,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汪毓俊,男,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新山水村后麻车**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汪毓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陕西澄城远洋蓖麻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汪毓俊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汪毓俊住所地在浙江省龙游县,。案件已委托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百五二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5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