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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华对冯延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华,冯延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2406民督7号申请人:田华,女,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和龙市头道镇三合村一组。被申请人:冯延涛,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和龙市头道镇三合村二组。申请人田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10月6日,被申请人以种木耳缺少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2%,约定用款期限为一年。2014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偿还了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10月6日期间一年的利息,但之后未能偿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6日按照每月2%计算,算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以上事实以欠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冯延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次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田华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6日按照每月2%计算,算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二、申请费767元,由被申请人一同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未按本支付令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申请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若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