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王厚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王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5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107号(联安现代城1号楼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86830296XF。主要负责人张光华,行长。被执行人:王厚金,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个体经营,临沂市罗庄区。本案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与王厚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培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啸天 来源:百度搜索“”